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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含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思想品德。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3)工作经历。会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经历的要求,《会计法》的规定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政策业务水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组织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1.5.4 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限制条件 (4)考试科目免考条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2)离岗备案制度 (3)调转登记制度 (4)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1.5.5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3)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对于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对于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 1.5.6 会计工作的岗位设置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实行轮岗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 1.5.7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的内容包括: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这里的“单位领导人”也就是《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5.8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1.交接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手续: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等。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特点 1)办理交接的主体必须是会计人员。 2)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才需要办理交接。 3)交接必须是交接双方会计人员直接全面地进行,不得私下进行。 4)交接过程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 3.交接程序 (1)准备工作 (2)交接要求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4.临时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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