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君对《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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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对《办法》解读

【作者】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今天,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与网信息办四部委伴着早秋的丝丝清爽和凉意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结束了自银监会于2015年年12月28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8个月的大讨论和期盼;结束了网络借贷没有行政监管的野蛮生长的时代;标志着网络借贷将进入了一个依法创新、公平竞争的有序健康发展的时代;开创了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角度进行行为监管与多元化监管(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元化,监管理念多元化、监管方式多元化)的理念。?以下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解读]??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规定的。因此此《暂行办法》不会违反《指导意见》监管原则,《指导意见》是该《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办法的始终。?二、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等相关当事人的活动不仅要遵守此《暂行办法》,还要遵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三、《暂行办法》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指导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定位于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解读]一、本《暂行办法》只是调整《指导意见》当中的个体网络借贷。二、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申了从业机构的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并定位于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补充。?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解读]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要注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中的“间接”问题。“间接”也是利用结构设计规避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行为,这里体现出穿透式监管。二、明确了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的性质,平台承担的是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更加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不是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解读]一、本条体现了对网络借贷的这种创新模式的监管是多元化的监管,因为此种创新无论是在技术、专业及其风险方面都有自身的特征。技术方面涉及多种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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