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后案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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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案例分析参考分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案例一: 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是经济人,追求主体的私人利益,谋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采取的手段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生产者能控制价格,从而可能导致控制生产,垄断市场的情况。 2.社会化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事业,对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这是种经营性服务,以经济效益为主,但重在社会效益,要体现社会福利的本质,需要资金来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依靠社会来吸收资金,即有偿服务,从而组建项目,服务管理,依靠服务收入提供服务资源。社会化经营是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服务,因此需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制约它的发展,使其无法过度吸收资金而膨胀形成垄断,政府应该提供群众相应的法律庇护,防止侵权行为或纠纷问题。3.企业调价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府批准,我认为就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市场的问题,首先,按照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发生市场失灵与垄断的出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信息部队称,外部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管理调控经济秩序,维持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但仍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此案中,巨大的涨幅使民众发出强烈的不满,无助于社会和谐,需要市场监控,因此需国家介入。案例二: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和房产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房屋是否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是否合法等,如果是私下订立的协议,则无法律效益,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国家参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关系,防止出现经济危机等为了整体的经济稳定而改变的统一的贷款政策。案例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本案中,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卖猪肉的刘某、张某与其妻子、镇工商所等。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包括该镇工商所在管理农贸市场中与其他所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刘某的猪肉摊与镇工商所、其他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涉及工商所对于农贸市场的管理,是经济行为,这一行为属于工商所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第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一:1.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具备的使用性能。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由此可知,甲公司在本案中有法律责任。2.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有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责任。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而乙公司明知蛋糕变质任由丙,丁出售,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同时乙公司也违背了第三十二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任,同时其也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综上所述,乙公司在本案中有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乙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并处14000到4200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3.乙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应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丙的行为更严重,处罚应加重。案例二:1.不能胜诉。本案涉及的是产品质量责任及其承担的法律问题。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本案中,段某作为产品检验所的工作人员,主观认为该电器公司的产品质量不错,在检验结果出具之前便把产品带回家使用,然后发生了爆炸事件,手被炸伤。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该电子产品检测结果为合格,或者即使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公司可证明该产品并未在市场流通,那么段某不能胜诉。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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