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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打不疼、打不狠”的问题。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文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及其在具体法律责任中的体现、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功能的关系等问题作一集中的论述。
二、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择其要者,计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即把法律责任概括为两个或三个含义或组成要件)。诸说并存,使人难得要领。 这里存在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离开语言的使用,离开词语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语言的意义,就象离开工具的使用及其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工具的意义一样,是不会有结果的。“到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去”,是解决哲学争论的办法。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旨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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