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物业管理工作计划※资料
※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本年度XXXX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要点 , xx年度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发展就是硬道理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大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心的改革和发展,做到市场有新的发展,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经济效益有新的突破,中心面貌有新的变化,争取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二、基本工作思路 今年我们中心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深入进行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转换。二是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 物业服务中心今年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建立起一整套比较科学、规范、完整的物业化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二是积极创造市场条件 ,尽快与市场接轨,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1、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和修订补充,逐步完善和建立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重点是理顺中心,以及各物业管理内部的标准管理模式和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工作质量标准,逐步向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接轨。 2、完善监控考核体系。根据公司的要求,对考核细则和考核办法,落实相应的制度和组织措施。 3、进一步完善中心的二级管理体制,将管理的重心下移。规范明确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逐步使责、权、利相统一的独立核算。 4、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节支、增效。将维修、清洁、办公用品、文化建设等费用核算,实行节约奖励、超支自理的激励机制,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继续采取请进来培训和走出去学习相结合等办法,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采取引进和淘汰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引进高素质管理人员,改善队伍结构,提高文化层次。逐步建设一支专业、高效、精干的物业管理骨干队伍。 ※(二)进一步完善功能,积极发展,提高效益 1、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经营观念。 2、积极引入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和手段。 3、加强文化建设和宣传方面的投入,营造现代化管理的气息和氛围。 4、继续完善配套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制订更加灵活优惠的激励政策。 5、创造融管理、服务、育人为一体的物管特色。 ※2012年2月16日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0-12-20 14:34:05 编者按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