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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节能减排政策简介资料
LOGO LOGO 现行节能政策简介 ---项目专项资金政策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政策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1、国家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 ※奖励对象: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项目主要指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奖励条件: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备案,环评,甲级资质等);2、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3、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4、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5、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奖励标准: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奖励(初步下达60%)。 ※申报程序:市----省----国家(第三方机构审核节能量) 1、国家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2、江苏省关于印发《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79号)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项目对象:节能改造: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及企业能源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节电量不低于100万千瓦时)。循环经济改造:实施机电产品再制造、工业及农林废弃物及城市污泥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产业化、工业节水(节水量须达到10万吨以上等改造项目。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规模化:节能锅炉窑炉、节能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家用和商用高效照明产品、水污染防治和脱硫、脱硝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江苏省关于印发《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79号)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申报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3、申报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规定。 4、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上年度已安排的项目不再支持。 5、无不良诚信记录。 2、江苏省关于印发《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79号)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奖励标准: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淘汰落后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区--市----省 3、常州市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企〔2008〕179号)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支持范围: 1.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3、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工艺及设备。4、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重点项目开展能效评估审查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中高费方案。5、鼓励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建设。 3、常州市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企〔2008〕179号)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省、市) ※申报程序: ※申报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249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支持对象: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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