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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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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概要

广东药学院临床药学教研室 附属第一医院药学部 杨泽民 基 本 概 念 法 规 体 系 管 理 体 制 使 用 管 理 存 在 问 题 法 律 责 任 一.基本概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变化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已失效)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8;已失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第三条)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变化 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公布;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05版 麻醉药品: 新 增:瑞芬太尼 一升麻:布桂嗪(强痛定)、复方樟脑酊两个品种 05版 精神药品: 一类:新 增(1):氯胺酮 二升一(2):三唑仑、马吲哚 二类:一转二(2):咖啡因、安钠咖 新 增(7):布托啡诺、地佐辛、γ-羟丁酸、纳布啡、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 07版 麻醉药品: 新增(2): 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精神药品: 二 升 一(1):γ-羟丁酸 二类新增(2):曲马多、氨酚氢可酮片 二. 法规体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共九章八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三章 经 营 第四章 使 用 第五章 储 存 第六章 运 输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三.管理体制 医疗机构内应有麻、精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2.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四.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采购与验收; (二)贮存与出库; (三)药品的使用; (四)药品的回收与销毁 (一)采购与验收 1.印鉴卡的取得 2.计划与购买 3.入库与验收 4.专用记录 1.印鉴卡的取得 1) 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2)《印鉴卡》的申请 3)《印鉴卡》的效验与变更; 4)《印鉴卡》在购买易制毒药品及试剂的 作用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 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印鉴卡”的规定申请办理“印鉴卡”。 1)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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