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附加旅行团体租车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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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附加旅行团体租车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附加旅行团体租车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 (附)68 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旅行团体租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 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在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前提下因意外事故,根据租车合 同依法应向租车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则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1. 该租赁的车辆必须租自合法设立的正规车辆出租公司; 2 . 在租车合同中,该被租赁车辆已经购买了足额的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 3 . 该被保险人在租车过程中恪守租车合同及车辆保险合同要求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反租车合同或车辆 保险合同的情形,也无任何违反其旅行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 该租赁的车辆必须由拥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该被保险人驾驶,且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 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 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和赔偿义务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蓄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2. 因未遵守租车合同或车辆保险合同要求的各项义务或违反租车合同或车辆保险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 赔偿义务。 1 3. 因被保险人延误,超出车辆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而无法获得 车辆保险理赔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4. 因被保险人丢失租赁车辆的行驶证件、牌照、钥匙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5. 因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违反旅行国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6. 因该租赁车辆未涉及其中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7.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以及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以及其他法律费用,或罚金、处罚或类似赔款。 8. 被保险人受到药品或兴奋剂影响的。 9. 非租车合同明确列明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10. 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 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 书面事故报告; 4. 警方报告; 5. 租车合同; 6. 租车公司的损失金额证明; 7. 赔偿协议(如有); 8. 赔偿给付凭证; 9.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0.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 件; 12.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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