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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2年第3期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 — 与倪培兴同志商榷
林亚刚 赵 慧
内容提要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是刑法理论上易于混淆的问题。对象错误属于主观
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为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行为错误 (偏差),行为人主观上对对象并无错
误而言。两者不仅在客观上形式不同,而且,法律性质也并不相同。由于两者错误的性质
不同,不应当将其混淆。
关键词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一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拜读 《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倪培兴同志 “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
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一文(以下简称:倪文),颇有收获,但也感到文中对于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混淆,使得对问题的探讨含混不清。
为说明问题,兹将该案例照录如下:
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 1994年开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吴某发现后,
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 l0月15日凌晨 3时许,吴从徐 口中得知,徐、黄近
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只得顺从,吴遂携带自制匕首
一 把,与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即提醒黄:“吴身上带有刀。”尔后,黄
坐在床上,吴、徐斜对着站在床边,相距约三、四十厘米,吴要徐、黄二人将事情说说清,黄否
认近期与徐又有往来,徐则沉默不语。吴见状打了徐一巴掌,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
黄)说:“戳死你”,便持 匕首向黄刺去,徐迅速上前阻挡,被吴刺中胸部,吴见徐捂住胸,流血
不止,慌忙将徐进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经抢救无效死亡。
那么,所举案例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倪文认为属于对象错误。
所谓对象错误(Objektsirrtumorerrorinobjecto),或称客体错误,①是指行为人意图侵
①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客体错误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客体错误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其所指的客体错误,与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对象错误是同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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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
害甲对象,因对对象在认识上发生错误,视乙为甲而实际侵害乙对象的情况。“认识之犯罪
之事实与发生之犯罪不符,而其不符之原因由于对犯罪客体之属性认识有误者”,(!)即行为
人对行为对象的同一性发生了认识错误。②对于对象错误,刑法理论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把握:(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并且有明确具体的侵害 目标;(2)行为客观上
侵害了另一对象,但行为人并不是因为改变 自己的犯罪意图;(3)未能对预定的对象造成侵
害,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所致。③从法理上分析,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
为人主观上可以同时具有数个罪过,即对实际被侵害的对象,其行为仍然认为是故意的,但
同时在法律有规定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因错误所致而可以存在过失,对于意图侵害的对象而
言,仍然是具有故意的,只不过转移到实际被侵害的对象上。刑法理论上,通说一般根据对
象错误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将对象错误分为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和对于不属于构
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④对于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由于错误对象与 目标对象不处于
同一个层次,行为人不可能对其形成认识,因而,此种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作为排除行为故意
的根据。⑤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甚至在犯罪结果发生后,
行为人知道客观事实前,其对 自己所要侵害的对象是有明确的确信的,并且这种确信在事实
上与客观事实之间不具有一致性,但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并不妨碍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完成
了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为 自己所认识的对象是错误的。所
以,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罪过仍然是故意的,不影响犯罪故
意的成立。
所谓打击错误(Aberratioictus),或称行为失误、行为误差或者行为偏差。是指 “认识之
犯罪事实与发生之犯罪事实不相符合,而其不符原因,由于行为之实施有错误者”,⑥如行
为人故意侵害甲对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行为发生偏离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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