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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复习概要
第一章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
又称契约,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合同法》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关系
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互有权利义务。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
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
客体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故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例外情况,如即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任何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的当事人应对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的15类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无名合同适用法律,首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如果其内容涉及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则应当比照适用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如商标权转让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不需要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既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主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具有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 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要约人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会因相对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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