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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概要
③11月20日,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另一要约邀请,因为该通知对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标的、价款等均未提及,故应为另一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④张妻交给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并开具收据,应视双方签订的一个预合同。因为双方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过程和要件,应视为合同;又因这一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下一个合同,也即售楼主合同的签订,故属于一个预合同。 * * 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对买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 广安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广安公司应返还5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给张某夫妇。 * * * * * 2、实现顺序 登记优先 ——登记的与未登记的 设立在先 ——同时存在几个不登记或均已登记的抵押权。 同序位公平清偿 ——成立时间相同 * *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抵押物消灭 3、抵押权的实现 * * 案例分析 公民张某急欲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毛某愿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 * * 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 * 现问:(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5)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6)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7)本案应如何处理? * * (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②王某、毛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③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本合同于4月10日成立生效,借款金额为3万元。 (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一则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转让行为无效;二则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 (4)应支持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但不支持偿还利息的请求。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无特别约定,应为无偿合同。 * * (5)王某、毛某对张某房产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王某辩称先执行张某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因为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责任;但辩称先执行毛某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王某、毛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本案应作如下处理:①拍卖张某那处平房,所得价款由李某优先受偿;②执行张某其他财产,以偿还李某的余额债权;③若以上两措施不能满足李某债权,在其债权余额范围内由王某、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张某应向赵某返还购房价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 * 四、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 特征: 1、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 2、质权的设定因转移占有而生效; 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 * * 种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 * (二)动产质押 设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效力 1、对标的物的效力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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