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变更、8、9章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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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变更、8、9章概要

(二)债权转让的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从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 2.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相关的义务 3.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债权有效存在并不会受到追索 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的转让) (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移(delegation),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应具有如下要件: 1.须有可移转的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此即为狭义的债务承担,实质就是指债务的全部移转。在债务承担法律关系中,接受转移债务的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又称为承担人。 1.免责的债务承担方式 (1)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合同义务转让的程序 (1)经债权人同意。 (2)特殊情况下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免责债务承担一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债务转移才能生效。 3.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新债务人可以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随债务的转让而转让。 (2)债务转移时尚未产生的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 (3)新债务人不再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4)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外,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1、 (三)并存的债务负担(承担) 并存的债务负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时,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其实质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债务的部分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最大特点在于: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数主体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复数主体之债。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转移给第三人。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二)概括转让的类型 1.合同承受(合同的意定转移)的概念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承受也可因法律的规定发生。 2.合同承受的法律要件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据此规定,合同承受的法律要件包括: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分立(法定的概括移转)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民法通则》第44条及《合同法》第90条均专门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的变更,须经过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企业合并后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项目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效果 合同权利的转让 原则上通知生效 丧失债权人地位或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合同义务的转移 同意 债务人全部免责(失去债务人身份)或就转让部分免责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合同承受(意定概括转移) 同意 原当事人丧失债权人、债务人地位 企业合并、分立(法定概括转移) 合并 合并后的主体承继债权、债务 分立 分立后的主体连带债权、债务 典型案例分析: 2007年3月,某商贸集团与某磁带厂签订了录像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磁带厂分两批向商贸集团提供磁带5000盒,单价25元。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每批货物交付后付一半货款。交货日期分别为4月25日和6月10日。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得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磁带厂准备开始购买原材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3月底,磁带厂告知商贸公司,因生产任务繁重,希望能改变或解除合同,商贸公司拒绝解除合同。磁带厂迫不得已,便与某音像制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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