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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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资料

第四章 森林植物检疫程序 一.检疫审批(许可) 2-1 一般引进物审批的范围 A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以及近年引起广泛重视的水果和粮食等; B 携带、邮寄输入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 C 运输过境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3.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4.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芒果、龙眼、橄榄、腰果、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 5.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6.中药材; 7.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2-2 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 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的对象是那些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而引进的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C动物尸体(例如动物标本); D土壤 3 具有植物检疫审批权的机关 (1)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国家各有关部门或者直属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需从国(境)外引进(含赠送、交换)的苗木、花卉、种子和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引种申报外,其它单位(个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批禁止进境的植物。 4、检疫审批程序 申请并领取单证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初审 初审合格的:初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专用章----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不合格:退回 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1进境检疫审批程序 4-2过境和携带、邮寄检疫物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 填写检疫审批单 审批 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首次引进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出境审批程序 一般不须检疫审批手续,但涉及物种资源和其它资源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如出口食用菌时,须经国家有关微生物研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口。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1各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到国家林业局办理委托手续后,领取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专用章”的引种检疫审批单,以后各地每半年凭使用过的审批单第三联换取一次;各省要固定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管理好引种检疫审批单。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检疫审批书面申请要列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中文名、植物拉丁学名、品种名称、引进数量、原产地、种植地点、进境口岸、引种用途等8项,便于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3 检疫审批时应该提供:① 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②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③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4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5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中规定的检疫要求,列入林木种子、?苗木订货合同或有关协议中。 6 根据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内的,审批。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国家林业局所属的植物检疫机审批。(10条) 7 审批后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审批结果,同时保证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规范、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8审批意见一般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求种苗原产国家或地区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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