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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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概念 我国当前法学界对劳动法比较一致的定义是: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和附随于劳动关系的各种关系 (一)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以劳动为给付目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属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2.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3.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 4.适用法律不同。 5.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 6.主体的待遇不同。 7.雇主的义务不同。 (二)附随劳动关系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 3.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 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 6.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三、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及《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的等组织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合伙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即:律师、会计师、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与其执业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即适用劳动法 针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及当前这些单位仍然存在的部门分工的实际情况,《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六条又作了灵活的补充性规定. 即就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三)下列劳动者不适应劳动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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