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8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及预、结算的审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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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8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及预、结算的审核概要

4.进度款支付 另外,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17.3.2对于进度款申请内容也有相关规定,与新《规范》相似: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与新《规范》第1、2、3、10条对应) ④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与新《规范》第7条对应) ②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与新《规范》第5条对应) ⑤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与新《规范》第8条对应) ③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与新《规范》第6条对应) 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与新《规范》第9条对应) 4.进度款支付 图:新《规范》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及比例要求 新《规范》4.5.6规定: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 程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26条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专用条款24规定 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同 4.进度款支付 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中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对进度款的支付程序与新《规范》相差较大,在此单独列出: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新《规范》总则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它规定 条款号 内容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条文说明中指出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与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 新《规范》条文说明4.6.1对索赔的规定: 2.新《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 总则4.6.1:提出索赔的要求 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提出索赔。 总则4.6.2:承包人的索赔 2 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递交要求追加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总则4.6.5:发包人的索赔 3 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依据。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新《规范》对承包人索赔提出程序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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