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许可法规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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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许可法规3

三、施工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 。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案 例 分 析 案例 1 超越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工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修建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办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原因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费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定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队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 2 出借资质违法 已签合同无效 1998年3月30日,原告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委托下属的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聂斌泉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洛市镇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有关证件等)交给承包方聂斌泉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4月5日至2003年3月30日,聂斌泉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为158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签定后,原告洛市镇政府依约将洛市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厂房、设备及有关证件,包括公司的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全部交给了被告聂斌泉经营管理。 被告聂斌泉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洛市镇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向外承揽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洛市镇政府上交了承包费5000元。原告洛市镇政府多次要求被告聂斌泉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洛市镇政府与被告聂斌泉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原告洛市镇政府要求被告聂斌泉交纳承包费l0888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此,依法判决:? 一、解除原告 丰城市洛市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聂斌泉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要求元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聂斌泉上交给原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承包费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评析: 本案中,原告洛市镇政府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被告聂斌泉,并允许他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第66条的“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取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这个案例旨在提醒建筑施工企业,要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切莫为盈利而随意作出违法的事。 案例3 分包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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