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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概要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南通市亿洋船务有限公司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目的
1、本体系是帮助公司和指导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船员以及从事船舶清舱,残油、油污水接收作业的人员在清舱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水体造成安全污染性的各类事故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便达到防止、制止和控制油类或类油性物质的排放或因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危害性后而减轻其对水体的危害程度。
2、本体系应与我公司制定的防污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便于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和现场清舱作业人员在清舱作业期间,因过失或无意而引起水体污染时,在进行现场紧急处置的同时,能及时向就近的海事部门取得联系。
管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8、《MARPOL73\78防污公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4、《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5、《江苏海事局围油栏布设监督管理办法》
1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三、术语和定义
1、油类: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2、油性混合物: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船舶污染物: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运营生产的其他残余物,包括MARPOL73\78附则Ⅰ、Ⅱ中的物质及其残余物。
4、残油(油泥):净化燃油,润滑剂个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轮、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呈液态或半面态的油性混合物。
5、油污水: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条件
(一)对单位要求
1、在投入生产前,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执照》,且具有相关的残油和油污水接收以及清舱作业等必需的合法经营项目;
2、在投入生产前,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要求,取得当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安全管理证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海事部门进行安全和防污染作业备案;
3、公司在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河、长江沿江、沿海的港口、码头、锚地、过驳区、停泊区等安全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污水等)的接收和清舱作业;
4、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以及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至少配备符合油品的装卸、转驳、运输、储存等安全生产作业条件,且与本公司的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钢质油船二艘;在无生产作业任务的情况下,在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码头或区域进行安全停泊;
5、由公司分管安全和生产的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或抽查;并指定作业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力。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不断地运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做好修订记录。
6、对所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根据自身的处理能力,符合自身处理能力,符合自身处理能力要求的及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及时根据预先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时送到具有船舶污染物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7、公司在开业前制定完善的,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作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水体污染物防止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国家防污染管理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备足够、有效地防污染器材,如吸油毡、溢油分散剂、木屑、棉纱等若干防污染设备和材料,并对这些防污染材料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对存在损坏或处于不能使用时,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
8、组织人员及时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船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定期溢油应急演练。
(二)对作业出船舶要求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取得符合船舶安全作业、生产和运输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法定的文书资料。
2、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满足作业水域的航区要求和作业水域的水质保护要求。
3、符合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安全试装要求;
4、船舶自身的消防和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布置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船舶配备的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污水)的相关软管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6、在残油和油污水接受作业前,合理调派满足被接收船舶污染物排放量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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