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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Design Appraisal Regulations for Pressure VesselPressure Pip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1月8日
前 言
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4月、6月,中国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分别在无锡、北京召开《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首次会议。2004年7月、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2004年8月、2005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末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草案,同时邀请部分设计院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2004年11月、2005年2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2月、12月,特种设备局分别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2005]6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4月、2006年7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分别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2005年9月、2006年11月,分别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上报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经研究决定将两规则进行合并。2007年4月,经《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主要起草人员的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我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现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以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为目的,在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压力容器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田锋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凌保填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杨国义、梁之洵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杨鹏
压力管道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 高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邱维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籍君泉、张志英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黄怡然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易文惠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
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
第五章 换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
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
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
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
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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