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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讲义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宣 贯 目 录 一、修订说明 二、条文解读 三、落实《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4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局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第2号)是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对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主体形式多元化,企业生产方式呈现多样化,获得许可企业的后续监管情况也日益复杂化,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课题;而原规章对这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基层在执法中无法可依,执法不力。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发布。《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要求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也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对涉及到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等事项也应当予以明确,规范基层执法,保护企业权利。 (二)修订过程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于2006年4月正式启动。在全面总结、分析和研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8年来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先后两次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征求意见。经过对这些建议和意见的认真分析、仔细研究,并通过召开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征求系统内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特别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完善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2007年11月,经第三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形成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07年12月28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将规章名称由原规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条款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这是因为,行政许可的外延较行政许可证大,而办法主要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更名有利于文题相符。少一个“证”字,更为准确。说明我们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发证、还包括证后监管、销售监督以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等有关内容。 2、《办法》对原规章的结构作了调整。原规章根据许可项目类别的不同,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分别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与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作出规定。《办法》则基于两项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非常类似,将两项许可合并,按照许可工作的程序,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对两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作出规定。 3、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提出了申请许可证的条件,严格依法规定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申请、受理、考核和决定程序,增加了许可证的颁发规定,明确了复查换证的程序,补充了另行办证与重新办证的规定,规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工作,切实保护相对人权益。 4、《办法》规定,受理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机关由四类情况改为两类,即改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规定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 5、针对目前行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委托加工制度,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的标识制度作出规定,要求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为了规范许可工作,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办法严格按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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