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及双边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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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权及双边协定

航权Traffic Rights 第一航权 第二航权 第三航权 第四航权 第五航权 第六航权 第七航权 第八航权 第九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第五航权 :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 第九航权:国内运输权 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部分,是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还是采取依照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进行管理 航空运输协定的内容 航空运输市场准入权,是指一国政府当局,对另一国特定的航空承运人给予的或批准的(附带某些条件或限制的)基本权利以及包括销售产品的辅助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基本权利,包括航线权、业务权、经营权、运力权和定价权,是进入市场不可缺少的权利。 辅助权利,是航空承运人在国外经营业务,即销售产品所需要的权利,例如:建立办事处和雇佣外籍职员权;在一定情况下,机场起降停机位进入权;计算机定座系统(CRS)使用权等。 航空自由化与开放天空 “航空自由化”: 取消政府对航空运输在经济上的管制,主要是实行进入市场和制定运价自由化,使其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 “开放天空”: 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各国之间相互给予自由进入对方航空运输市场的权利,即是说,相互开放航空运输市场。 “开放天空”的内容 在通航地点、指定企业、运力、班次等方面不受限制; 对航空业务权利不受限制,即可从本国任何地点飞对方任何地点,对中间点、以远点、改换机型、第五种自由业务权利不限; 对运价管理采取“双不批准”方式,在以远航线上,可以有当地空运企业相同的定价自由; 包机管理自由化,对待包机适用限制最少的国家的规定; 结汇自由,不得拖延; 代码共享不限; 可自办地面服务,不得强制使用当地公司的服务; 应有公平竞争规定,保障享有相同的商业机会,不得有歧视待遇; 使用和引入计算机定座系统不受歧视。 * * 狭义:航空运输“业务权” 广义:航空运输“市场准入权”,“运营权” 例:北京一旧金山,中途飞越日本领空,就需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获取第一航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 例如:北京一纽约,如果由于某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日本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在该机场上下旅客和货物。此时就要和日本签订技术经停权。 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例如:北京一东京,如获得第四航权,中国民航飞机能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 第五种权利(第三国运输权):承运人前往获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 1、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中途经停第三国------目的地国(第二国) 2、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目的地国(第二国))-----以远点第三国 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所谓cabotage,只能是从自己国家的一条航线在别国的延长。但是第九航权,所谓的full cabotage,可以是完全在另外一个国家开设的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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