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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离婚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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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离婚的效力资料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 设置探望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注意: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 答:(1)可以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2)小孩由李四抚养适合一些,其父行为不检点,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张某应该承担大部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因为他的收入较高,具体数额协商解决,法定的标准是占工资的20%~30%。(3)修改后的婚姻法改变了过去的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除非有约定的话,否则不论时间长短都是个人财产。张三婚前购买的家具属于个人所有。(4)张三变卖的电视机和电风扇属于个人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分配财产时予以扣除。(5)男方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女方的债务如果有为子女抚养教育的支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他的部分属于个人债务。(6)对离婚男方有一定的过错,尽管还没有达到损害赔偿的程度,但是在分配财产时予以考虑。 * (1)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4)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 *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 * 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目的: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注意:对超过部分的价值应当由其补偿给对方,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判决分割的方法:原则上均等,同时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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