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秋06春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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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秋06春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了使公约得到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接受,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组织了专门工作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对两个海牙公约进行修改。1977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届年会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约》草案,于翌年第十一届年会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草案,并决定两个公约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1980年3月,在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其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看书) 所谓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分为E、F、C、D四组:E组(最小),EXW工厂交货;F组,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最大,DAE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FOB、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看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只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一些涉及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具备以下一些条件: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能生效;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与 “接受”是两个概念,接收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货到目的地,即使货物不符合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弃之码头,则买方违反收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损失由买方负责。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商检性质、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法律效力如下: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计算运费的凭证;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坏赔偿;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坏赔偿;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货物风险划分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过失划分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效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开证行、通知行都对标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不负责;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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