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 台北医学大学环保暨安全卫生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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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98年07月27日經環安衛管理代表核定 壹、辦法須知: 一般準則 (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由實驗場所管理人負責,管理人須為權責單位主管、組員或技術員。 (二)、實驗場所須建立設備機具及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基本資料備查,如有異動時亦同。 (三)、實驗場所新設及關閉運作需循序報備相關權責單位。 (四)、實驗場所內,指導主管對研究及實習作業應負安全衛生之責。 (五)、實驗場所應將安全衛生所須預算納入研究計畫內。 (六)、實驗場所新購法令規定之危險性及定有防護標準之一般性機器設備,應循序報備,相關安全防護設備及護具須同時購入,其購案於請購時須會相關單位。 (七)、實驗場所如有新進或異動工作人員初次具列管實驗室工作人員身份者,應即循序報備,並按規定辦理體檢及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實驗場所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各實驗室依各實驗場所需求,於每新年度開始時檢討辦理。 (九)、實驗場所須由管理人會同具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身份之教職員工生,共同研訂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經本校校長及該系所核備實施,並於每學年或環境、設備異動時檢討修訂。 (十)、各單位對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及學生要嚴格管理,並由單位訂定獎懲辦法。 (十一)、各單位應就實驗場所危險部份進行調查,並做好防護措施。 (十二)、生物安全危害應依生物安全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實驗室危害種類 (一)、化學危害: 化學危害可分為六類:易燃性、不穩定性、反應性、腐蝕性、毒性及放射性等。化學危害是由化學物質或化工製程,因火災、爆炸、毒性或腐蝕性所造成人體內、外部之立即傷害或長期性病變。 (二)、物理危害性: 一般儀器、設備、電能或高壓氣體鋼瓶所造成之直接危害,及儀器設備產生之噪音,有害光線所產生之傷害。在實驗室中有許多地方存有此類潛在危害,如刀具、切割工具、跌落、骨骼肌肉傷害及由於儀器設備不良造成電的傷害,所以實驗操作前必須了解各項儀器操作使用說明,避免因操作不當而造成身體的傷害。 (三)、生物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是在生化實驗室或進行水質檢驗時,常有微生物、病毒、病菌,甚至昆蟲所引起之危害。 實驗室安全衛生設施 (一)、適當的作業環境 1.照明與採光: 實驗室空間應力求寬敞、空氣要流通、光線要好、但應防止使陽光直接照射化學藥品,宜採用遮陽設施作適當的自然採光調節;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內一般照明 2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5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 全面照明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二、一般辦公場所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一)、各實驗場所主管、實驗場所管理人及安衛管理人員,應就管轄實驗場所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宜: 1、撰擬實驗室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2、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之督導,定期或不定期巡視。 4、提供改善工作方法,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5、教導及督導所屬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6、執行校長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實驗場所下列設施須符合勞工安全設施規則規定標準,否則不得使用。 1、定有防護標準之一般性機械、器具應有安全防護設備。 2、險性機械或設備應有合格證及合格操作人員。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之實驗室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四)、實驗場所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五)、實驗場所如有立即危險,管理人應即令停止實驗 (實習),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六)、實驗室建物應依建築法及勞工安全衛法規定設計。 (七)、具列管實驗室工作人員身份之工作人員應有接受體格檢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義務。 (八)、列管實驗室工作人員體檢如發現因職業原因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並應更換其作業場場所,更換其工作。 (九)、實驗場所工程外包,實驗室管理人應告知承攬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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