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贸条规11种交易条件之解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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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贸条规11种交易条件之解说

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釋義與實務應用須知 方宗鑫 2011/1/7 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制定了「交易價 格條件國際釋義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國貿條規(Incoterms),為一 定型的交易價格條件。 國貿條規之意義 經1953、1967、1976、1980、1990、 2000及2010年之增修訂,而成為「2010年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 新版的國貿條規於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貿條規每次修訂之目的主要是為了配合並考慮下列事項: (1)特殊交易或港口習慣之規定。 (2)運送方法及運送工具之改變。 (3)通訊方法之改變與進步。 (4)各國進出口管理制度之改變。 (5)各國進口關稅制度之改變。 (6)貨物運送保險制度之改變。 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針對在不同國家間使用某種相同 條件但有不同解釋之業者,提供一套在國 際交易上,對主要的交易價格條件有統一 解釋之國際規則,使當事人在訂約時得任 意採用。 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雖將11種交易價格條件之買賣雙 方義務各分十項作詳細的規定;但此項規 則本身並非國際法或條約,故無法律上的 約束力。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在2010年的修訂中將國貿條規的數目由13種減為11種。 新增加DAT與DAP兩種條件來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AF、DES、DEQ及DDU等條件。 放棄“E”、“F”、“C”及“D”的分類方式,改採用「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及「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兩類條件。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條件 1、工廠交貨價格條件(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2、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FREE CARRIER)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PAID TO)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4、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規則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6、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的條件 1、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FREE ALONGSIDE SHIP) FAS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2、出口港船上交貨價格條件(FREE ON BOARD) FOB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3、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COST AND FREIGHT) CFR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4、包括運保費在內價格條件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賣方及買方義務 在賣方與買方義務方面,2010年國貿條規中仍維持1990及2000年之架構,將賣方與買方義務各分十項作有系統之規定,只有在標題有部分的修改。 賣方及買方義務 2010年賣方義務(THE 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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