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平安人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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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平安人寿

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保寿发[2009]216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 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 条 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 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 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相应比例乘以其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定,本公司据此 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 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投保前 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 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 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 (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 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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