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论与实践”培训课件.ppt - 贵阳律师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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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不当之处请指正! (二)范围 1.优先权范围: (1)属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垫资等实际支出费用。(江苏高院意见) (2)不属于:利息、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违约金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停工损失? (4)税款? (5)合理利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2.不能作为工程优先权标的的建设工程范围 (1)消费者已支付50%以上购房款的商品房;(2)被作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的建设工程;(3)合同法实施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建设工程;(4)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工程;(5)党政机关办公楼;(6)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 考虑问题:1.工程款组成部分: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2.优先权的立法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法院很为难)。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1.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 2.未竣工的,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 3.停工的:自实际竣工之日起6个月; 4.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6个月。 约定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否有效?(广东高院意见:2002年12月28日之后,超过6个月部分无效)。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确认之诉 做法一:不予处理。(1)法定权利,不需处理。(2006)海民初字第16521号判决;(2)不符合法律程序。 做法二:判决理由部分予以确认,但判决主文不予表述。(北京法院系统) 如(2006)高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认为:“六建公司要求对施工工程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六建公司的该项请求,可以对涉案工程主张债权,在案件执行中优先受偿。” 做法三:在判决主文中仅对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但对承包人优先权担保债权的具体数额未予明确。(如:中国新兴建设公司对北京明达房开公司的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做法四:在判决 主文中对于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担保债权的具体数额均予以明确。 广东省高院: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五、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1.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2.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问题; 3.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问题 4.工程款的让与担保问题 (一)可得利润损失的问题 1.法院两种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2.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6.1.3 因发包人的…等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承包人签订合同时预算报价中包含的利润数额、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中包含的利润比例、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发包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 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问题 1.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吗? 3.违约金与利息损失并用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是否不公平? 4.可以请求调低违约金。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工期延误、顺延问题 1.举证标准:(1)有工期延误、顺延的相关事件;(2)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3)工期顺延事件与工期顺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承包人对工期延误或顺延没有过错。 2.注意事项:关键线路和非关键线路;是否进行工期鉴定 启示:合同约定中工期顺延、延误的原因、严重程度、申请程序、工程联系单的确认、“不作为默示条款”等最好能够明确。施工方运用好“不作为默示条款”,业主方防范“不作为默示条款”(例如规定催告程序) (四)工程款的让与担保问题 陕西省高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12期)(2011)民提字第344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当事人亦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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