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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砖基础计算
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砖基础计算
篇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1 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1 工程量计算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工程计量
3. 0.1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工程计量时每二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1.2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8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 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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