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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论文.doc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论文 ..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舍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它应包括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和所购股权的“数量相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区分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部分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公司僵局;除斥期间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重组愈来愈多,为保障股东的地位及合法权益,强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日益迫切和必要。我国《公司法》为适应这一需求,设立了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之优先购买权制度,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然而,该规定过于模糊,到底什么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是什么?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多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否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点肤浅的看法。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持公司的人合性,立法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二是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系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公司的控制权的归属。其实,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因此,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当股东转让其股权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公司法设立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寻求欲转让股份之股东与继续留在公司之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既保护出让股东的利益,又通过优先购买权方式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在新老股东之间能否建立起良好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股东意欲转让其股权,并且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即受让人转让的情形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虽然有股东欲转让其股权,但如果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那么其他股东就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按照现行公司法之规定,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或视为同意转让于第三人。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又一重要条件。该条件包括两种情形:(1)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同意的,股东才能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应当购买该股权,当然不会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了。(2)视为同意转让。这是指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且又不愿意购买或无力购买该股权的情形。法律为了保护拟转让股东的利益,促进股权的转让和资本的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便规定此种情形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拟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从理论上讲,在此情形下,其他股东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事实上,其他股东不可能去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他们不同意拟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第三人的加人可能会动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基础,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以致产生“肥水不留外人田”的想法。此时,他们必定要购买该拟转让的股权。事实上,他们之所以没有购买该股权,要么是力不从心、无力购买,要么是不愿购买。如果属于前者的话,那么此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如果属于后者,那么就不能排除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他或她经过权衡利弊,现在又决定要买了。因此,法律还得给他一个行使权利的机会。 (三)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一般认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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