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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附件1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本规范实施行政指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额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简化实施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服务。
第六条 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但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行政管理职能,在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等方面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权益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或违法行为升级,或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需要本机关在职能范围内采取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提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行政相对人尚未履行或即将到达履行期限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或者提醒行政相对人节约能源资源、安全生产、平安生活等事项。
(二)示范。通过推荐、展示等方式,促进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经济社会活动。
(三)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四)引导。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引导其合法规范地从事经济社会活动。
(五)规劝。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升级、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时,或者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时进行预警、劝告。
(六)约谈。就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普遍性违法情形以及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等问题,邀请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讨论措施,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
(七)建议。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其参考。
(八)回访。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实施回访,了解执法效果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回访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比较超脱的机构组织实施。
(九)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指导方式。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将多种方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简便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指导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采取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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