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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探讨论文.doc

  未成年人犯罪探讨论文 .. 摘要:根据我国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并借鉴其他图家的立法模式,我们需要的不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而迫切需要在我国建立一套完备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体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体制}完善处罚方式,要明确有关刑种的限制使用;最后,完善非处罚性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 1 追根溯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具体内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人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正如“认同危机”一词的发明者艾瑞克·埃里克森指出青少年这个阶段是易变的不确定的人格形成阶段,经过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像我们一样融入社会。而与此同时,埃里克森又指出青少年能不能度过这个时期悬而未决。 家庭。社会教育等等问题都与未成年人的发展息息相关。例如“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又如,马克思所言“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2 国外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由于社会、文化、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结合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以及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如拉美国家的古巴、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等。(2)刑法不规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根据个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来确定。如沙特阿拉伯和也门。(3)既规定未成年人的上限,又规定未成年人的下限。下限从7岁到16岁不等,上限从15岁到21岁不等。这是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规定。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初衷还是为了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仍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教育。 3 关注现实 从各国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得出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结合我国税在的立法,笔者认为,现在我国刑法犯罪年龄段所作的规定,能够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做到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依靠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无异于画饼充饥。降低刑事责任观念更是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 我们真正应当做的是从制度着手,从根本上分析如何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将法律及道德的约束内化于心着手。恐吓不是目的更不是办法。除了要做好家庭教育。即社会倡导的问题,法律体制还有那些问题需要我们改进值得我们深析。 如今,国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的特殊性。建立了专门的、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体制。以下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体系为例: 3.1 英美 在英美国家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处罚全部由司法部门裁决。即使是行政性的未成年人案件也可以交由司法部门处理,以满足程序保障需要。 在美国,尽管联邦国家内部存在52套各自独立的司法体系。但各州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体制大致相同:第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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