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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抽象、具体)对比记忆

行政行为对比记忆 概念 特征 内容 分类 效力/原则 合法要件 区别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1.内部与外部2.抽象与具体3.羁束与自由裁量4.依职权与依申请5.单方与双方6.要式与不要式7.作为与不作为 效力: 1.确定力 2.约束力 3.公定力 4.执行力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行政 的内容合法、适当4.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分类:1.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除立法行为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性: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根本目的……。 2.立法性:以国家名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的行为属法的范畴,必须依照立法程序 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原则: 1.民主原则 2.效率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实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税收、建设资金、资源费、排污费、管理费、滞纳金征收 1.因使用权发生:资源费、建设资金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税收、管理费 3.违反行政法规定:排污费、滞纳金 与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 征用 1.法律后果 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行政主体暂时取得财产使用权 2行为标的 仅限财产 财产、劳务 3能否取得补偿 无偿 有偿(经济补偿 与行政没收:以强制方式无偿(实际)取得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1前提条件 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相对方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 与行政征购: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 1行为性质 单方 双方行政行为 2.法律性质 独立行政行为 属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2.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有享有征收权,相对方有缴纳义务 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给付义务 3.行为的连续性 连续性(据以征收的实施依据存在就可以一直延续) 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是行政主体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1.许可范围:一般(驾驶证等)与特殊(持枪)2.许可程度:排他性(专利、商标)和非排他性3.能否单独使用:独立的许可(驾驶执照)和附条件的许可(商标许可) 4.是否附件履行义务:权利性(持枪证、排污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5.许可的内容:行为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与资格许可(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 设定的范围:《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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