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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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论文.doc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论文 .freelat)在《自然秩序中的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代理人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致害责任都应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责任10.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同样也确认了过错推定的方法。从理论上来看,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认为行为人的一定的违法行为,由于违反了其法定的特殊义务,因而具有过错11,而这里的“特殊义务”,显然是比一般侵权中过错判定的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在法律上做出特别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现代化大工业下,无过错的工业事故日渐增多而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此无能为力的情况下被确立的,它的理论基础在学术上有风险说、利益说、公平说等等12,但总的来说,它反映了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的变化,法律更关注于社会的利益和平衡,更关注于实质正义。无过错责任下,只有受害人的故意可以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法上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似乎“无过错”是专指行为人没有过错时的责任,而这与理论上的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的“无过错”是有所不同的,从周延法律的角度考虑,应当对《民法通则》的这一条进行修改,在本文下面的讨论中,则暂且把这一条的规定看作是对理论上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确认。 3、过错推定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虽然前面已经提到,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方法,但是为了方便下面的讨论,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在此把过错推定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一个粗略的比较。 (1)过错推定与一般的过错责任。 首先是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际上是推定为无过错的。而在过错推定的侵权中,法律首先推定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是由行为人来承担的。 其次,受害人过错的意义不同。在一般的过错责任下,双方当事人均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也能成为加害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原因。而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中,过错的衡量标准在加害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不同的,对于加害人来说,法律要求其以高于合理注意的注意义务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加害人的轻微过失也可以成为“过错”,而受害人的过错只有构成“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时候,才被认为是有过错13,因为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仍不能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14. 第三,过错责任原则被认为有着一定的教育和预防不法侵权行为的作用15,过错推定的出现,则是基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事故的增多并且证明的难度增大,为保护和救济受害人,平衡社会关系而在法律上做出的调整。所以过错推定增加了一定的社会公平和保护弱者的道德含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教育和预防的功能。 (2)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 由于过错推定对于加害人负以某些严苛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就是无过错责任或者就应该是无过错责任16.但我认为,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还是存在差别,因而有区分的必要的。 首先,无过错责任完全抛弃了侵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价值评价和道德约束,而仅是出于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和公平,而过错推定在功能上介于一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虽有补偿之效,亦不乏评价和预防之功。 其次,无过错责任完全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唯一的免责事由就是受害人的故意。而过错推定则仍给加害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机会,而且,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都是可以作为加害人的抗辩理由的。 4、我国现行法上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 一是《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究竟是适用第一百零六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特殊无过错原则?这里仅仅提到了“高速运输工具”,至于这是否包括了汽车这一交通工具在内,实际上是有争议的17.我认为,从文义的角度来分析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它是从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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