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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doc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   摘要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人们再度把目光聚焦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 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1009-0592(2010)11-063-03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形势严峻,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问题,可谓众说纷纭。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笔者就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表现论文代写   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理论上有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我国民法理论上通说为三元说,即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作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从我国民事立法看,《民法通则》确立了上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该法第106条第2款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第126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106条第3款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32条确认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与安全。其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问题的有:(1)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21条第2款规定: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由此可见,该办法确立了两类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同时废止。(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76条维持了前法第76条的其他部分内容,仅将该条第2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76条确立了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显然是《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中的演化和具体运用,被看作是行政管理法律中对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4)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该法专设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系法律适用的指引性条款,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指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人们再度把目光聚焦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其进行审视和探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评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不同解读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第76条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国内学者专家对其有着不同的态度。首先,关于该76条所表述的归责原则有着不同的解读。有学者认为,依据该第76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二元化归则原则体系: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过错推定。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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