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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下的西欧中世纪大学论文.doc

  权利视野下的西欧中世纪大学论文 摘 要:西欧中世纪大学是西欧文明中的重要一环,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存在与发展也是争取权利、保持权利的过程。正是这些权利保证了大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学术地位,但这些权利的获得往往与市民和教会的权利发生 摘要:西欧中世纪大学是西欧文明中的重要一环,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存在与发展也是争取权利、保持权利的过程。正是这些权利保证了大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学术地位,但这些权利的获得往往与市民和教会的权利发生一定的冲突。本文探讨了大学权利的特性、来源和分类,从权利的角度描述了西欧中世纪大学。 关键词:权利;西欧中世纪大学 大学制度是中世纪留给后世的重要遗产之一,直到现在提及大学,我们想到的仍是独立的学术地位和基于协商基础上的治理。中世纪欧洲大学是自治的学术性社团;它也是当时社会交往的一个平台,在这里教皇、国王、教会、市民等都与大学中的人发生密切的关系。这种交往过程实际上是大学争取和保持权利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为争取与保持大学独立地位而斗争的历史。 一、对中世纪大学权利的界定 关于权利的起源、权利的界定一直在争论,一直在赋予新的意义。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表达四种不同的概念,它们是要求、特权或自由、权力以及豁免,若其中某一概念的持有者应该得到尊重,该概念就表示权利。中世纪社会是有权利的观念的,但这种权利更多的是一种特权和豁免权。侯建新教授对中世纪的权利做过这样的论述:“主体权利既包括中世纪个人权利,又包括某个等级或团体的权利,比如村社的权利,行会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封建诸侯的权利等。主体权利在中世纪不等同于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或个人基本权利,中世纪的主体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身份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潜在的个人权利。”本文所说的也是这个意义的权利,中世纪的权利一般是由国王或教皇以特许权的形式赐予的,社团在争取获得国王或教皇的特许权或豁免权的时候,实际上是获得了权利。这些权利保证了大学作为整体和大学中的人的利益。随着特许权授予对象和授予内容的变化,也反映了西欧社会在政治、经济及社会方面的深刻变革,反映了西欧社会逐渐由中世纪向近代过渡。 特许权的内容主要是豁免和恩惠。所谓特许权就是“一种自由、一种由国王赐予教会、社团或某一个人的,与普通法相符的,或超越普通法内容的自由。”而豁免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免除某种事物的资格。西欧社会在中世纪是一个充满特许权的社会,既有封建主、僧侣所享有的特许权,也有城市等社团享有的特许权。正因为如此,大学必须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来保证大学的存在和发展,有效的方式就是获得特许权。特许权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国王和教皇的合法性,这一合法性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因而大学的特许权也来自教皇和国王的有关敕令,或教皇和国王所颁发的特许证。权利只有在与外界交往时才会得到尊重或遭到否认,大学的权利一般是大学在与外界交往时,需要保持和利用的。通过特许权表明大学是—个独特的、为社会所承认的社团。一方面保证了大学学术上的独立地位,免受世俗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们在租房、日常生活等方面享有优惠的特权,此外还享有其它的民事权利,两者共同保证了大学的存在和发展。 中世纪大学兴起于12、13的世纪城市之中,这时也是民族国家形成的前夜,考虑到西欧中世纪城市的自治性与近代市民社会的联系,就会发现中世纪大学的权利与一般的封建特权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封建特权一方面是,免受国王的侵蚀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是对他所属附庸的支配权,即存在着享受权利时对其他人群权利的侵害。而中世纪大学的权利则是保证大学的独立地位免受其它团体的干扰,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并不会对其它团体的权利造成侵害。当然中世纪大学的权利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还是有差别的,现代意义的权利观除了主体对自己权利的意识之外,另一个要件是对别人权利的尊重。中世纪大学并没有意识或者说至少在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二、中世纪大学权利的分类 权利主体既可以是独立的个人,也可以是某一团体。中世纪大学的权利可分为两部分:大学的权利和学者的权利,当然作为社团官员的权利也是可以单列出来的。社团的权利原则上说不同于社团成员的权利,关于这一点,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有大量的论述,他特别强调教会法学家就此列举的3个重要区别:社团自身的权利、个人成员或官员的权利以及社团与个人成员或官员共同拥有的权利。作为一个社团,大学拥有选举官员、拥有共同财产、使用共同印章、制定大学章程等权利。大学的权利还包括:罢课和分离独立,学位授予。这些权利是大学作为法人所拥有的,是大学与外界斗争的武器,是大学区别于其它团体的标志。这些有关全体成员的权利在行使时就变成了权力,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事先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即有关全体成员的事必须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当然这些权力往往是由大学官员,主要是由校长来行使的,但校长也无权私自修改大学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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