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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行政相对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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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行政相对人

第五讲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多样的。 三、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1、个体的相对人和组织的相对人 →前者是自然人形态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公民;后者是团体形态的行政相对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种情况。 2、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 →前者是向行政主体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通常是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后者是受行政主体权力约束并向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通常是行政主体的受损人。 3、特定相对人和不特定相对人 → 前者指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可确定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后者指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通常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4、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和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 →前者指行政行为明确针对和指向的人,也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就明确指向且客观上也对其权益发生影响的相对人;后者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 5、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外部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或机构与其内部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相对人即外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相对人则是内部法律关系中与一方行政机关或机构相对应的公务人员。 6、积极的行政相对人和消极的行政相对人 →前者是以积极的态度主动配合、协助行政主体,使其顺利行使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相对人;后者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行政主体,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受阻。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特征: →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或履行的 →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参政权利; 2、受益权利; 3、自由权利; 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5、程序权利; 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 2、配合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 3、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八、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概念 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产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种行为之总称。 特点: →是一种法律行为; →是由行政法所规定的行为; →能够产生行政法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行政法律关系结构中由公民个体一方作出的行为 →具有形式的多样化和目的的多重性 →对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九、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类型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权益性行为与义务性行为 3、实体行为与程序行为 4、强制性行为与任意性行为 5、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6、行政法禁止、奖励、授权和命令的行为 十、行政相对人实体行为的内容 1、获取权益; 2、行使权利; 3、放弃权利; 4、履行义务; 十一、行政相对人程序行为的内容 1、请求实体性权利义务 →请求获得特定权利或资格 →请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 →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事实 →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2、证明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十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即它所产生的特定法律约束力。 *注意区分: →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 →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力 十三、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生效条件 行为的主体条件 行为的内容条件 行为的形式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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