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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执法题
1.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为切实做好“五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局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综合科是本局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科室,在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局综合科要围绕局年度普法实施计划,每年年底对交通系统全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全年的目标考核挂钩。
三、局综合科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四、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消极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各局直单位、科室对监督检查工作要予以配合,不得干预和阻挠。
2.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依法执政能力和依法管理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局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第二条 学法讲座以围绕现代交通发展,服务广大群众为宗旨。
第三条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可分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人教科、综合科等科室共同完成,具体组织由局综合科负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学法内容重点为宪法等公学法内容和交通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每半年各组织一次高水平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邀请即有较高专业法律知识水平又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保证法制讲座的质量。 第八条 局综合科要做好每期法制讲座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法制讲座工作计划,明确讲座的具体内容、时间、人员。 第九条 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法制讲座具有的现实意义。各主要分管领导带头积极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 第十条 要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与实践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讲座使领导干部更新观念、开拓视野,扩大知识面,做到学有所用。 第十一条 建立内容全面、材料齐整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工作档案,局综合科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确保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经费。?
6.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论证与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盟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盟委、行署和交通厅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盟交通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以盟交通局名义草拟上报的地方性交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 (四)研究制定并完善规范局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其他涉及我盟重大交通政策措施及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达成初步意向后,应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并参考咨询论证意见作出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的对象包括局法制机构、局聘请的法律顾问与盟行署法制办等法制机构法律工作人员。
第六条 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或者局机关领导班子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
(四)进行咨询和论证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和论证;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和论证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和论证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和论证结果,按时拟定咨询和论证报告;
(五)进行咨询和论证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咨询和论证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和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专家咨询和论证报告》形成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交通部门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和论证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7.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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