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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基础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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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基础1.6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八种: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会计法》第42条 (十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即常说的“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 《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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