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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服务网络 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doc

  构建司法服务网络 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 【摘要】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荣辱兴衰,但是现实情况却令人堪忧。故笔者结合社会实践,拟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入手,分析在我国构建一个以司法服务跟踪为主导,联合社会各团体为辅助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网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该网络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职能分工、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司法服务网络;论文代写 【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经济迅猛发展,但犯罪问题亦层出不穷,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近年来尤其凸显,危害性逐年增大,是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1999-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人数65万余人,年均增长率为9.57%。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达到20%左右;到了90年代则达到34.6%[1]。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时间较短,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报复性强等特点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心理原因。在初次犯罪后没有得到正确的教育指导,在人们不赞同的目光中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再加上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在有心人的诱惑下,再次走上了不法之路;有些未成年人性格内向,在初次犯罪后遇到挫折时容易造成心理扭曲,往往有愤世嫉俗的心理,容易因所谓的不公平待遇而产生报复心理,为报复社会而犯罪。   2、生理原因。对未成年人而言,其身心各方面均处于发展不成熟时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会经验等发展之间尚未达到平衡,往往表现为精力过剩但调节能力过低、兴奋性过高而控制能力低、性机能发育相对成熟而道德观念相对缺乏,往往容易因所谓的哥们义气就将初次犯罪的教训抛之脑后。同时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自尊心很强但谋生能力却很差,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喜欢充大款,但自身确经常囊中羞涩,容易因经济上的原因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家庭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对孩子的关爱出现了极端现象。一方面,父母对子女溺爱太过:在子女初次犯罪后,对子女的管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子女服刑完毕后,只是一味地遮掩,试图通过掩饰,消灭子女曾经犯罪的事实,从而使子女不能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在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很容易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家庭监护严重缺失,尤其是那些单亲家庭的孩子、留守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他们在心灵上更脆弱,在经济上尚不能独立,在初次犯罪之后,心理上很容易产生自卑,而经济上的不独立又使得他们没有其他途径释放这种自卑而获得自信。同时家庭的温暖与正确教育引导的缺失,使这些未成年人在受过刑事处罚后不但没有因此而受到教训,反而因此更加自暴自弃,滑向犯罪的深渊。   4、社会原因。虽然我们的法律和社会一直在呼吁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持宽容态度,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但这也只是呼吁,事实上对这些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偏见和歧视并没有消失。这种偏见和歧视使得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社会地位下降,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尤其是再次入学中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为了生存,他们再次犯罪了。据统计,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或小学文化占62.5%,在校生占37.5%,且全部为职业高中生,大多数人未完成九年义务制学习,或是在初次犯罪后便不再被学校接收,从而过早地终止了学校教育,在就业乃至生计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2]。困难往往磨灭了这些少年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信心。   5、司法原因。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在大力倡导对未成年人实施轻刑罚政策的今天,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只能依据针对成年人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再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定罪处罚。然而实践中,过分强调了宽,过分强调感化和教育,而忽视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把惩罚性排除在外,使得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的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同时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出监教育工作针对性较差,出监教育内容和形式明显滞后,尤其是在基层县市,看守所,拘留所和戒毒所三所合一,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多已经成年,意识形态形成最重要的几年都在看守所中,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3]   二、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孟母三迁、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故事表明,现阶段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一方面说明这些犯罪人主观恶性大、恶习很深,虽经过了一次司法审判、教育仍不思悔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初我们在特殊预防上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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