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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司法初探论文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而司法使纸上的法律真正转化为“活的”规则,使法律的公正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对法治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和谐的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保障。本文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和谐司法的构建作粗浅阐述。 一、和谐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论语·子路》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其中的“和”是指“和谐”;其中的“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和而不同”,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和”首先就是建立在承认个体,尤其是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关于和谐的认识前提。承认不同才强调“和”,在“不同”基础上的“和”才是真正的“和”,才是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和”。1 本文所指的司法,是指狭义上的司法概念,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定职权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含执行)的活动;狭义的司法机关即指人民法院。 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构成的各个元素按照统一的规则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达到“司法环境优良、运行机制科学、裁判准确公正、执行高效有力”的目标,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人人接受法律约束,并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 和谐司法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环境的和谐。包括司法机关在组织领导、人事任免、经费保障、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和谐。 二是司法理念的和谐。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2。司法理念的和谐包括对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司法价值与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短暂和谐”与“长久和谐”等矛盾问题在认识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是司法运行的和谐。即司法实践中的各个因素、各个环节按照科学的机制结合和运行,合理地调节社会关系,消除司法中的“跛足”现象。它包括打击与保护、调解与判决、审判与执行、程序与实体、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和谐。 和谐司法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确立法律的至上性。即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司法机关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不能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来考虑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 (二)确立权利的平等性。当事人不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相同的法律因素条件下,享有的权利在种类、形式和内容方面不应有任何区别。 (三)确立司法的独立性。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不侵权)、司法机关的独立(不介入)、司法人员的独立(不施压)、司法活动的独立(不妄评)。 (四)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形象良好。 (五)树立司法的权威性。一切阻碍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在全社会形成充分尊重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观念,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二、构建和谐司法的理论依据 法治就是社会各主体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秩序状态。司法之于法治的作用,在于对各主体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评判,并对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制裁3,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在新的宪法修正案的第5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款,从而使法治原则成为一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重要宪法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阐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十一五”时期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4 司法的使命在个案中表现为定纷止争,即通过裁判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具体讲,刑事审判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贯彻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的有关规定,在依法严惩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环境;民商事审判在对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调整中,尊重当事人在私法领域对权利处分的意思自治和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道德原则的引入,既激发社会个体对财富的创造热情,又引导着社会道德风尚和文化的发展进步;行政审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推动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刑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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