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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税收政策解读(流转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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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税务篇 解读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应当按本通知和《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注: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 (二)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因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提供或接受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都需要划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范围。提供方因销项税额或接受方因进项税额均直接影响自身税负水平以及产生税务风险。 2.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采用列举法或者排除法确定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范围,可关注以下问题: (1)基础电信服务范围关键词“提供语音通话服 务”和“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和互联网语音服务等其他语音通话服务都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关注“出租或者出售”的对象,如“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无实体的“无形”网络元素,应属于基础电信服务; 如“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实体设备“网络元素”,应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出售货物。 (2)增值电信服务范围较基础电信服务范围更宽, 在实务中采用排除法,除了基础电信服务其他都为增值电信服务。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和降低 税负的角度,对于提供一些范围比较模棱两可的电信业服务,企业应尽可能把一些业务都放到增值电信服务范围。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如电信设备的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提供既有基础电信服务又有增值电信服务的套餐,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某资费套餐=话音套餐+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 上述资费套餐,话音套餐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11%),“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属于增值电信服务(6%),就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关键问题是如何拆分其销售额。 营改增前,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该有套餐拆分规则 ,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及结算征纳双方的成本来说,应该沿用现有套餐拆分规则,但 是考虑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税种的变化,企业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其他类似月租费等杂费没有对应到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也应该分别核算。如月保底、月租费、沉淀资金、滞纳金和违约金等,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是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但是没有对应具体的服务项目,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类似月保底、月租费、滞纳金和违约金等费 用,是在提供电信服务同时收取,可以按上述资费套餐销售额拆分方法计算。 类似停机保号等费用,收取该类费用没有提供“电信服务”,无法按资费套餐销售额拆分方法计算,考虑收取费用的实质,从应税服务范围上看,不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属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应按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 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确定有两种可能: (1)根据税法原则规定,可按各自公允价值标准分配电信业服务和货物的销售,即: “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销售额=总销售额×(货物公允价值÷电信业服务公允价值) 。 (2)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的方法,“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 终端等货物”的销售额可以按“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成本价确定。 对比两种方法,考虑到货物公允价值等于其成本价,一般情况下总销售额低于总公允价值,从企业的税负角度来说,第一种方法更合适,但是从企业的实务操作角度来说,第二种方法更简单。 2.如何开具发票? 应按确认的各自销售额收入开票,即入网当期按“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销售额,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 电信服务预收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按基础电信服务的销售额,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发票,按增值电信服务的销售额,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 3.需提醒的是,“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中的第8种情形(无偿捐赠),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详见教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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