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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刍议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权利 权利保障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享有应受保障的合法权利。本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分析了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高校学生权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权利 权利保障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享有应受保障的合法权利。本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分析了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对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中简称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特殊身份所具有的特殊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高校管理实践中,学生权利被忽视、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高校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反映了在走向法治的社会中,广大学子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如何完善高校管理、保障学生权利成为高校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 高校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具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因此,他们所享有的权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的法定权利;二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根据权利的性质,高校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大类; (1)实体性权利。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指学生作为高等学校主体所享有的某种资格(entitlement)、利益(interest)力(po),他人负有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的义务。归纳起来,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包含生活方式选例又、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文不胜致荀防丝g组权利。 (2)程序性权利。法律上的程序性权利指在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是对实体性权利行使失败后的补救与补偿。我国高校学生除依法享有文化教育权、人身物质保障权等实体性权利外,还享有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等。 实体权利解决公民可以进行某种行为并从该行为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程序权利则是解决当公民实体上的权利受到侵犯,寻求公正解决争议的途径问题。一个权利主体只享有实体性权利,而不享有程序性权利,那么实体性权利形同虚设。程序性权利的运行反映了权利实现的充分性与可能性,一项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因此,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是权利完整实现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实体胜权利的实现本质上就要求程序性权利给予保障。但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不多,在有限的规定中,又以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为重,缺乏对程序性权利的明确规定。在高校管理中也不够重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重实体性权利、轻程序性权利的倾向。因此,应加强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重视。 二、商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法治社会中权利和义务作为共生体,总是同时出现、相互对称的。权利伴随着义务,义务制约着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本质上的关系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规定性要求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高等学校学生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中皆已规定,我们根据义务内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遵从平等原则,将其分为民事法律义务和行政法律义务: (1)民事法律义务。民事法律义务即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爱护公私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按时交纳学费等各种合法经费的义务和民事赔偿的义务。 (2)行政法律义务。行政法律义务即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服从合法行政管理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接受学才剑盗督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而言,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与义务相伴相随。因此,如果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忽视他人的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学校有权将其视为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 高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实现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其途径也是多元的。这里从国家、高校、学生这三个层面探讨维护学生权利的有效对策。 1.国家管造维权环境 要发展现代法律文化,培植权利意识。权利的真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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