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借用身份证投保案中的法律问题论文.docVIP

析借用身份证投保案中的法律问题论文.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析借用身份证投保案中的法律问题论文.doc

  析借用身份证投保案中的法律问题论文 .. 摘 要此文所涉案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借用身份证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因为借用身份证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也没有影响到保险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的高低等重要事项,况且投保人已将借用身份证的事实告知了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人不得诿为不知。综上,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 一、案情简介 x x x x年8月,J市某厂职工张华参加G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用其妹张平的身份证办理了所有的旅游手续,并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R保险公司承保(由C旅行社代为办理),缴付保费30元,保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行团出发起至旅行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月18日,被保险人“张平”在港游玩时摔下人行天桥,不治身亡。旅行团回来后,“张平”的丈夫李某凭“保险证”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索赔,R保险公司以在港死亡的是张华而不是被保险人张平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是李某将R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他的妻子张华因身份证丢失而用其妹张平的身份证办理投保手续,征得了保险人的代理人G旅行社的同意,“保险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上均为张华的照片,被保险人是张华已为保险人的代理人所知,张华在保险期限内死于意外,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理应赔付保险金。被告认为张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张平并未出游,所以此份合同应视为未履行完毕;李某是张华的丈夫,并不是保险合同指定的法定受益人,没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还认为即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张华,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张华在投保时隐瞒真实身份,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实际上,本案是因借用身份证投保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这一纠纷首先要弄清借用身份证行为的性质;保险合同生效、无效、撤销、解除的条件;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代理的性质等基本法律问题。 二、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一)借用身份证行为的性质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身份的证件。每一个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1000元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的张平的行为是出借身份证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张华的行为则是冒用身份证的行政违法行为。她们的行为都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张华已死,公安机关将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二)保险合同有效性、可撤销性及可解除性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一方面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对于合同是否有效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符合《保险法》的特殊规定。总体而言,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三:一是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在本案中,保险人和张华都具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能力,他们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还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张华对自己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违反《保险法》的特殊规定。另外,在合同的有效性方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张华的借用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本案中她的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张华借用身份证的行为与保险合同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借用身份证并不构成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张华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张华的意外伤害危险承担保险责任。其次,身份证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可见,身份证主要是证明公民身份,用身份证办理的事项是那些与公民的身份相联系的事项,一个没有身份证但可以确定其身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