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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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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新

浅谈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 云阳县交通建设技术服务中心 杨涛 摘要:新形势下,我国交通工程的建设工作正随着国家政策的指引逐步走向更加完善的轨道,相应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要强化政府监督执法力度,提升对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水平,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前言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和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诸多难题,在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交通工程领域相对滞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人员编制较少,缺乏专业人才等情况,分别成立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委托其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本文将对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进行浅析。 1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被赋予交通领域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等职责。又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有XX交通委员会、XX交通局、XX交通运输局等命名形式。 2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可委托执法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可以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需要说明,交通工程只能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进行委托,非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能委托,仍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例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涉安资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等。目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已设立了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委托专职从事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管。职责委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各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批复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成立时明确的单位职能职责,二是由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向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签发委托文件。不管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不影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属于受委托的具体执行机构。 3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的权限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是执行《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于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受委托行使职责的各地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属于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1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监督委托执法行政检查权限 受委托行使职责的各地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权限,胡作为、乱作为,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思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机构行使行政质量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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