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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行政强制法的汇报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汇报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胡锦涛同志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学习汇报:本法共分七章七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学习汇报:阐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行政强制的范围。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学习汇报: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等。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学习汇报:本条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学习汇报:本条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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