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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行政行为论
第三编 行政行为论 本编的主讲内容: 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运用行政权所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准行政法律行为。 二、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行为的内容归纳为如下几类: (1)授益性内容 (2)负担性内容 图片:颁发营业执照(授益性的内容);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负担性的内容) (3)复合性内容 (4)中立性内容 (5)公益性内容 图片:交通事故认定 兵马俑文物保护 2.行政行为的形式可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动作形式。 (4)默示形式。 三、 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 行政行为的类型 1.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行为 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的行为。 2.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基于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法律行为。它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3.其他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设置模式的行为;后者是实现模式的的行为 2.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前提和可能性;后者使其实现 3.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是观念上的,尚未发生;后者是实际的,已造成现实的后果 4.与相对人无直接现实的利害关系;后者具有直接现实的关系。 案例:李某不服街道办事处查处服装店案 1997年4月17日,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一年后,李某以亏本无钱、原定租金过高为由,只缴纳了租金3000元。1998年4月至5月,某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1998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该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队员,佩戴执法标志,将李某的服装店查封,同时禁止李某再使用该房屋。 李某不服,于1998年7月20日以某街道办事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某便于1998年7月2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查封这一强制措施违法,并撤销该行为。 问: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查封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行政决定、民事行为还是其他行为?李某的起诉根据和人民法院的审查依据有何不同? 四、 行政决定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一)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决定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行政决定的标准,也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决定与其他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的标准。 行政决定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主体要素——具有行政权能 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手段要素——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权实际运用的行为。 (3)形式要素——特定形式的意思表示 行政决定必须是以特定形式存在的行为。 (4)内容要素——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决定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 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是指构成合法的行政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在行政决定成立的基础上判断某个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标准。 (1) 行政决定的主体合法 (2) 行政决定的权限合法 (3) 行政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4) 行政决定的程序合法 (5) 行政决定的形式合法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决定才是合法的行政决定 第七章 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 1.行政立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性。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有权进行立法的行政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中央立法主体和地方立法主体。 1.中央立法主体 是指其立法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立法主体。具体指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委、行、署27个+16个直属机构) 2.地方立法主体 地方立法主体是指其立法只能在自己所辖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我国,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四类: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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