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参和民事行政诉讼初探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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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参和民事行政诉讼初探论文.doc

  检察机关提起参和民事行政诉讼初探论文 论 文 摘 要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其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是世界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存在缺陷。根据现行诉讼法体系,检察机关在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直接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事后监督形式单一而缺乏操作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不相称。面对当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必须有一个部门来管理。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启动主体是与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相吻合的。为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同时也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该具有完整的、全面的诉讼监督权,这种“完整性”、“监督性”应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提起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但检察机关怎样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本文就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范围及内容、方式等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 提起 参与 民事行政诉讼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国家法律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法律实施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来实现的,只有充分重视对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全面完成宪法规定的任务,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综观这两部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局部的、事后的法律监督,而对判决、裁定生效之前的审判活动和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却无明文规定,在客观上限制了抗诉权的有效发挥。司法实践表明:一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发生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如不依法受理案件,未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回避制度,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进行监督,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多数情况下在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诉,或者发现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时,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甚至已执行完毕,损失已经造成,甚至有的已无法挽回。所以,仅仅局限于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审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检察机关无法发现和纠正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存在的违法问题,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对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必须尽快纠正这种监督机制的缺陷,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二、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1、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不断出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也随之增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民事、经济活动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保证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提起和参与诉讼是加强法律监督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和诉讼行为实施法律监督,有效地保障案件的依法审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2、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日益增多的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无人行使诉权。如:当事人双方进行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发生争议,就不会通过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反映到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双方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国家却无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告其无效。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实施时,就有规避法律的意图,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发生争议,国家就无法以司法程序进行干预,制止违法的民事行为。即使国家行政机关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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