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现实难题与破解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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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现实难题与破解论文.doc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现实难题与破解论文 .. 摘要为了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形势发展的需求,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需要从立法、侦查手段、办案机制等多方面来优化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完整并较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增加其技术含量,不断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技术手段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积极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高智商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求。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许多原来由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基本上没有技术侦查权,传统的侦查手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增加其技术含量。而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贪污案件的数量相对减少,贿赂案件相对增多,职务犯罪案件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采取相应技术侦查手段是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查处难的一个客观条件。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情报信息收集相比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显得比较落后,自身情报获得渠道窄,发现线索的能力差,其后果是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源的匮乏,苦于“等米下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实难题,打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新局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面临难题破解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独立性不够 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机关,其独立性是确保打击腐败犯罪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但在中国,检察机关在人事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发挥。而我国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首直属的高独立性质反贪腐机构,其高效、有力的打击贪腐行动闻名于世。 (二)现有法律不够严谨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40多个签约国之一,但法律在关于犯罪主体、贿赂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等方面均不够严谨。我国《刑法》关于反腐败犯罪主体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着较大差距。如香港廉政公署以反腐败案件成功指控谢瑞麟珠宝公司谢瑞麟父子串谋提供非法回佣及盗窃等案件,但在大陆这些私人或上市公司案件都不属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范围。在诉讼法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突破,包括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增加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制度。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法律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实施的侦查措施只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等几种常规传统的侦查措施,基层检察机关查询固话、移动电话等资料还需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才能去运营商处查询。多数案件如果仅靠这些传统和单一的侦查措施和滞后的办案方式很难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侦查容易陷入僵局。虽然我国已签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等国际文件规定,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可采用电子或其他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尚未与之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批后协助使用。检察机关使用技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 (四)侦查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较低,高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短缺。因此,对于高发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致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质量不高,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极低。 (五)经费不足,装备短缺 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需要利用特定的科学技术装备,依赖于掌握一定的专门侦查技术和技能的专门人员。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某些高、精、尖的科技装备就无法引进,高素质人才(专家型侦查员)也无法吸引进来。 (六)没有建立规范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制度 对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难题的破解 (一)加强立法,赋予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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