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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例1】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欧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例2】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例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例4】事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某市区十字路口,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丙躲闪不及,甲、乙两车将丙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 【例5】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发生激烈争少,适逢甲之子乙、之女丁下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 【例6】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乙与丙在厮打过错中,乙之妹丁亦下班回家,丁上前递给乙钢一把,乙持刀将丙砍伤 【例7】共同危险行为:甲、乙、丙各持一大小相同的石块向居民楼下投掷,不巧其中一石块正中路过此地的丁之脑门致丁重,但不知三人谁投掷的石块击中了丁。 1.分类(以共同加害行为中心) 主观说:必须有共同过错(双方共同故意、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双方共同过失) 教唆和帮助他人侵权的,原则上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教唆和帮助的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也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教唆、帮助者在内部责任上要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被教唆和帮助的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那么教唆和帮助者是单独责任;
客观说:又称为准共同侵权,没有共同的过错,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多因一果):侵权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和双方过失共同侵权的区别是,双方过失侵权,事前有沟通(意思联络),因此是共同的过失;而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中,双方的过失是各自独立的,只是偶然结合在一起引起损害发生; 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如果数人的行为的结合导致损害是必然发生的(直接结合),则负连带责任(成立共同侵权),如果损害是偶然发生的(间接结合),则负按份责任(不成立共同侵权)。 在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的场合,必须侵权的双方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如果一方是故意的,则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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