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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第14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文本,对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节 税务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管理工作又分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三个方面,〈税收征管法〉对这三个方面的税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了解税源,掌握征管对象的情况,为征管工作积累资料。 《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即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第二节 税款征收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对税款征收环节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这可以有效地保障税务机关合法、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其主要内容有: 一、依法征收 1。税收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完税凭证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3。滞纳金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核定征收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薄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担保制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四、税收保全制度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纳税人基本人权保障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六、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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