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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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论文.doc

  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论文 .. 【摘要】目前,欠税公告已成为税务机关促使纳税人缴纳其所欠税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欠税公告并非行政法律行为,而应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且欠税公告应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关键词】欠税公告;行政事实行为;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正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给予公告”,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欠税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则使这一制度具备了操作性。毫无疑问,因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果,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尽管对纳税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肯定会对纳税人的其他权益带来影响。然而,对于欠税公告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却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对欠税公告进行规范。 一、 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般认为,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就构成了欠税。真正对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欠税事实这一行为,欠税公告本身对纳税人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多只是促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欠税公告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在于其对纳税人心理所产生的“间接强制”,因为纳税人欠税的事实一经公告,便会对纳税人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其声誉遭到破坏的成本远大于其所欠缴的税款;正是基于此,纳税人才会自觉缴纳其所欠税款。不无疑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欠税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然而,欠税公告则是因“公告”给纳税人的非税法上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其中并未包含税务机关本身的意思表示。鉴于此,欠税公告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欠税这一行政法律行为存在着质的差别,应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于行为人意图而产生其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此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实现行为人意图的工具。1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并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行政主体做出该种行为的目的并非在于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对其权利义务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处置。显然,在欠税公告里并没有包含税务机关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对经确认的纳税人欠税事实予以宣告。这不仅对纳税人因欠税而产生的税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影响,而且对纳税人其他权益的侵犯也并非税务机关的主观所愿,只是欠税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应使然。因此,认为欠税公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当属无误。 德国也存在着与我国欠税公告相仿、被德国学者明确界定为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所谓的“公共警告”,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发布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他现象。2 日本则称之为公布违反事实,指相对人有义务的不履行或者对于行政指导不服从时,将该违法事实向一般公众公布。目的在于通过公布违反事实,引起社会关注,从心理上迫使其服从行政指导,或者通过事先设定该制度以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公布违反事实本身对私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变动。但公布违法事实具有极大的效果,实际上,被认为具有与通过执行罚等进行心理压迫同样的机能。3 欠税公告同样具有类似的效果,而且由于欠税公告是将纳税人欠税的事实让人知晓,具有一种“示众”的要素,因而,事后救济并不一定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事前控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事实行为亦如同其他行政行为,不得违法,应适用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则等。4 二、欠税公告与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 麦耶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也指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的地位,所以,我们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例’,当不为过。”5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三方面内容。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是否发布欠税公告,而且也适用于如何发布欠税公告: (一)欠税公告应当具有适合性 适合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法定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法定目的来说应当是有效的。但是,适用适合性原则并不总是一开始就要求一个行政措施是否是合适的,只要行政机关所采用的方法不是客观上或根本上不适合便是可以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实现具有抽象的可能性就可以。因此,在适合性原则的要求下,税务机关所使用的手段应能达到所追求的法定目的,即其发布欠税公告促使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的目的要能够实现,但只要求这个目标的实现具有抽象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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